解析:
关于反诉的提出时机问题,需明确是必须在举证期间尾声之前进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可选择放弃或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而对于被告而言,他们则拥有承认或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之权利,同时也有权发起反诉。
此外,当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就诉讼请求进行增添、修改还是对反诉进行提出,法院都应根据案件实际状况的变化重新确立相应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