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令规章制度,实施开办赌场活动的个人,通常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相应程度的刑事制裁,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若该开设赌场者身居公职,或是煽动未成年人群体参与赌博,亦或是以开设赌场为诱饵引诱未成年人加入赌博行列,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依据开设赌场罪名进行从重处理。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无论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还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的行为,抑或是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的行为,甚至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这些都被视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而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