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主要区别如下所述:
(1)成立基础层面存在差异;
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得以确立,然而留置权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2)占有要求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尽管两种情况都需要动产物品的占有以及转移作为前提条件,但是质权只在设立之时才产生占有支配关系,使动产与债权之间在事前并无任何占有关联;
而留置权的权力在事前便已经与被担保的动产建立了法律上的联系;
(3)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亦各异;
质权的标的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等多种形式;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4)权利的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
当债权到期却未能得到清偿时,质权便可以自然地行使;
然而对于留置权而言,即使债权已经到期并且未能得到清偿,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才能实现留置权;
(5)消亡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质权不会因为债务人为其提供其他担保而消失;
而留置权则会在债务人为其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