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委托他人办理事务后却发现对方收取款项后逃之夭夭的情况,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维权和解决:
首先,当事人可以尝试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及时拨打相关的举报热线寻求帮助;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最后,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签发支付令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