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则上无法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
由于未能下达命令令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无疑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然而,若被执行人所背负的债务并非被判定为其个人债务,则可尝试申请执行其配偶名下的婚内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婚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便有权利申请执行配偶的财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