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的司法程序中,对于那些具有抑郁症状的神经性疾病患者,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规定往往要求婚姻关系较为健康的一方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患有精神疾病的另一方已经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倘若经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医学报告或其他手段得以证明,抑郁症确实属于可治愈的精神类疾病,那么法院才有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但这也仅限于在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前提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