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法生产、出售和运输烟火爆竹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条文。
针对在没有得到相关政府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尚未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非法销售黑火药、烟火药以及引火线等危险品的现象,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罚款,同时还需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此外,如果违反了国家关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至少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处罚;
情节轻微者,则会被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