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楼以上住户出现渗漏现象的责任归属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
首先,若此种情况为人为因素所引发,那么其责任应当由实际侵权者予以负担;
其次,如果这种现象是由于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尽职尽责,从而导致楼上住户出现渗漏现象,那么相应的责任便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来承担;
最后,如果该现象发生在房屋的保修期限之内,且被认定为房屋自身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相应的责任则应由房屋开发商来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