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在职员工遭遇工伤事件或是患上职业病时,他们所属的雇主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依照规定,即三十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这个期限被称为“异议期”。
若雇主未能依法履行此项义务,则该员工及其亲属均有权在一年期限内,自行前往人社局递交工伤鉴定申请。
一旦工伤鉴定申请获得批准,人社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与评估,如确认为工伤,则会发放相应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如果人社局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工伤并非真实存在,那么它将会发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这一结果,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与裁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