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它们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责任产生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对于其产生的原因并不需要具备特有的条件,亦如同一般的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责任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致。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则不仅仅要求责任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更进一步地,它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连带关系。
其次,责任的效力也不尽相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体系中,仅存在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且每位责任人只需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然而,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存在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同时还存在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每位责任人都应对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无论其实际承担的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了各责任人内部事先确定的责任份额,但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完所有义务之后,他有权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那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
再者,两种责任形式的设立初衷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连带责任的设立初衷和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每个连带责任人都会有这样的目的。
然而,按份责任中的各个责任人仅仅是在承担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种责任形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通常被视为多数人责任的常规形态。
然而,由于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责任人的责任负担过重,因此,法律对此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采取的是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