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身为外嫁女的子女的户籍尚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他们有权获得相关的征地补偿款项;
然而,若其户口已经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则无权参与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过程。
当这些外嫁女在婚姻生活中遇到丧偶或离婚等情况时,若带着自己的孩子重新把户口迁移至原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们仍然具备资格参与相应的征地补偿分配事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