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企业战略性增长决策之际,资金的实际缴纳以及认缴方式皆可作为选择运用之途径。
更为精确地讲,股东在遵循法定有效期限之内,有权依照约定将应投入的资金足额交纳到企业之中。
究其根本原因,中国政府已正式废除关于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实缴的相关规定。
现今,股东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选择认缴方式。
因此,当企业面临增资需求之时,股东亦可通过认缴方式来承担新增资本所需的部分或全额出资责任,仅需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将相应的资金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便可顺利完成整个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