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据的不当行为,那么法律将会对此作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首先,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庭可能会对涉案人员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要求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重蹈覆辙。
此外,法庭还可能强制行为人撰写一份诚恳的悔过书,以表达他们对于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和决心改正的态度。
如果情况更为严重,法庭甚至有权利对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或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然而,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那么法庭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