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托制度与委托及代理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它们所涉事宜各异,信托制度强调的是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财产权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经营管理,而委托与代理的具体事项则无任何限制性规定;
其次,在名义问题上,信托关系中的受托方需以自身名义来实施相关的管理或处分活动,而受托人以及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并非以自我身份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