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无论涉及任何类型的房产权益争议,如房屋的确权、所有权的行使、房产的购买、租赁、典押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各类民事法律纠纷,均可由当事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其次,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款的支付和安置事宜产生争议,且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将交由负责审批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若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对于单位内部的房屋建设和公房使用权的分配问题,这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职工对分配方案存在不满或单位的分配方式不合理所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此类问题应由各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自行处理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