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若某非法行径对不同罪名有所触及而致多重结果者,则需遵循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刑裁判。
在审判宣判之前,当事人如已身涉数件罪案,除非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外,应当按照各罪之合刑期予以总计,并在该总和刑期中选取最重的刑期作为基准,酌情决定其应服刑的期限,
然而,管制的最高期限不可逾越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者,最高服刑年限不得超出二十年;
对于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者,最高服刑年限不得高于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