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凡年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到十六周岁之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则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追诉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触犯上述条款的罪犯,如果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罪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