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具有变更被告的权利。
然而,若所提出的变更后被告并不符合法定的必要共同被告的要求,仅满足起诉条件,那么,法院应拒绝批准追加该被告的请求,同时向原告明确告知其可另行提起诉讼。
若纠纷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均多于两人,且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共同的,或是诉讼标的属于相同类型、法院经过审查确认可予以合并审理并且得到当事人们的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视为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