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姻缔结之前或存在之中,若有一方决定将某处房产赠与对方,但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则其有权撤销这份赠与协议。
换言之,只要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更,赠与人便可随时撤回赠与。
因此,对于那些有意向赠送房产的人士来说,务必确保在赠与行为实施前已经完成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当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如果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应当被视为仅对其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