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组织有权介入调解该问题,或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纠纷时,必须对相关事宜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若发现实际情感情绪已经破裂,且经多次调解无效者,则应依法准许其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调解无效并应准许离婚的情况:
(1)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2)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基础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准许其离婚。
然而,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并且在此期间内,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应依法准许其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