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驾驭执照实习期间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应遵循如下条件:
即在实习期限内,机动车驾驶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亦或是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质、剧毒性或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
同时,所驾驶的机动车也不得牵引挂车。
而对于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况,则必须由具备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拥有至少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驾驶者陪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驾驶的是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则可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者陪同。
此外,在增驾获得新的准驾车型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将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