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消费者依法享有公正商业交易的尊崇权利。
当消费者选购产品或享受服务之际,他们应当有机会争取到诸如品质保证、金额适中以及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允交易原则的条件;
同时,他们还应坚决反对任何操控者的强制性商业交易行为。
换言之,所谓的公正商业交易权,乃是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并且其权益亦须得到相应的平衡。
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便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能够自由地做出决策,而非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
其次,消费者同样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神圣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行挑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行决定商品种类或服务方式,以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拒绝任何一项服务。
因此,公正商业交易不仅是法律对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更是一种固有的权利。
至于自主选择权,它则是一种选择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然而,在放弃公正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必须确保不会损害第三方、社会大众、国家乃至其他集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