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追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由交通事故的双方进行自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助调解、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解,亦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后,若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在已生效的调解书被履行前终止执行,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