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具有以下亲属身份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首先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他们应当依法保障其子女在成年后仍无法独立生活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当父母双亲均已离世或者丧失了抚养能力时,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
最后,如果父母双亲均已离世或者丧失了抚养能力,而兄弟姐妹又具备经济能力的话,他们也应该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弟弟、妹妹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