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享有主动启动管辖权转移程序之权限。
在处理司法案件的过程中,有时法院会遇到相应案件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情况。
若法院察觉自身缺乏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依法自行决定将该案件进行管辖权转移。
当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质疑,如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经审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则需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具有正式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