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查阶段,如果涉案人员向有关部门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产生阻碍作用,进而面临拘留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通常情况下,涉案人员主动返还其通过贪污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财富,可以视为将自身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悔罪表现,这种积极的举动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主动退赃往往能够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