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在中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婚外恋情况时,另一方有多种合法程序和取证方式来证实此事实。
首先,当事人可以提交由婚外恋一方签署的道歉信或保证书,同时附带其与第三者之间的书面往来信息,如聊天对话、电子邮件等。
除此之外,证人证言也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既可以亲自收集这些证据,也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收集。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某些关键证据,他们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