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纠纷处置中,其责任归属应当以当事人个体的行为对于该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实际作用及过错的严重性为依据,进而准确地辨识并明确各自应负之责。
具体而言,关于责任的主次划分标准可能如下所示: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因其自身过错而引发了本次交通事故,那么他将被法律判定全权负责;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导致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证据消失殆尽,以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那么这位逃逸者也将被视为全责方;
最后,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两位或多位当事人共同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则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实际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责任分配,即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再者,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就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