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连带责任担保来说,其担保期间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
首先,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依据双方自主意志在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就此问题进行具体磋商和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未对该事宜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约定,则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间应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后的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