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婚姻终结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要明确的是,这与户口并无直接关联性。
实际分割的乃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而非整个家庭的财产。
对于此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协商决定其处置权的权力,若协商不成,则可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