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现行有效,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这意味着,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原房主)就有义务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现行有效明确规定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如果当初的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过户的义务,原房主现在要求加价或退房,没有合法依据。
原房主在合同已成立且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加价或退房,买受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要求原房主履行过户义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