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允许被申请人反复申请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被告人却不可重复进行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如果案件已被提交至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且此时需要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态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且需将该决定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若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则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期限也将从新开始计算;
若决定继续采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那么就无需再收取保证金。
此外,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再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