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管辖权异议,乃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某一案件之后,于法定答辩期限内,由该案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达其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之意。
然而,欲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遵循特定条件:
首先,异议的提出者须为本案实际参与的当事人;
其次,异议所针对或涉及的核心问题应为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再者,受诉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此外,管辖权异议仅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最后,异议应在法定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至第15日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