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我们国家仅有两种合法有效的离婚方法,分别是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感情纠葛的协议离婚以及走法律程序解决纷争的诉讼离婚。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就婚姻关系的结束、对子女的抚育责任、财产分配等所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
只要满足这一条件,他们便可共同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薄、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各自或对方长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若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则应由其常住地址所在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即使夫妻间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之久,也只能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最终是否能够离婚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