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儿童在校期间遭受热液(如开水)烫伤这一问题,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损伤结果的产生源于学校的过失行为或者是因校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之教育及管理义务,那么校方就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举例来说,若是校方明文规定仅限于教师使用热液,然而实际状况却是学生获准自行取用热液导致烫伤事件的发生,这就意味着校方并未严格遵守自身所定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校方并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教育与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