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且未获成功,将导致被告人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而若是被告人在无罪辩护未能取得胜利的情况下自行辩护无罪,一旦法庭判定其有罪,将会被视为缺乏认罪悔过之意愫,因此可能在量刑阶段面临更重惩处。
所谓“无罪辩护”,即是指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所涉犯罪行为,已承认者则属于翻供情形,如此一来,无论是否为自首或坦白均无法成立,自然也谈不上具备良好的认罪态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