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若需解除婚姻关系,可采取两种途径:
首先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其次,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本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面临对方拒绝离婚的情况时,主动提出离婚意愿的一方可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离婚目的。
例如,当女方提出离婚请求,而男方表示反对时,女方便有权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决是否批准离婚时,主要依据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
因此,对于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女性而言,务必注重搜集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修复可能的证据,例如家庭暴力、重婚行为、赌博成瘾、吸食毒品以及长期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