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罪犯而言,若其在刑事审判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工作,切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为社会做出有益贡献并获得卓越成绩者,都可依法被给予适当程度的减刑处理。
反之,若罪犯仅有悔过表现而未见显著立功行迹,抑或是虽有立功表现但未能充分体现出其深刻的悔悟之心,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然而,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则应得到更为优惠的减刑政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