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卖家在未取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发出的快递进行回收,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这是以网络购物方式进行诈骗,故意欺骗购买者,从而使其支付货款却未能如期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不符的商品。
这种行为可以被定义为消费欺诈。
然而,若卖方因为其所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从而主动决定将商品进行回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在此种情形下,卖方必须承担起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