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公司被注销之日起,其法人所享有的债权时效期限将依法延长至三年。
企业撤销,须严格按照解散、清偿、注销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
完成上述操作之后,公司的生命周期便宣告结束。
即使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可能仍存在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债权事项,这些都可视为该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归属到原来的股东手中。
在公司正式注销后,股东依旧保有追索此类债权的权利。
股东可以采取债权转让或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方式,获得这部分债权资产。
而在成功获取债权权益后,股东即可以个人身份向原债务人提出追讨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