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之中,以下几类人员不适宜被羁押:
精神状态异常者、处于重度传染期之病人以及孕妇和正在哺乳的女性。
此外,在收押任何犯罪嫌疑人为确保其身体健康,看守所应按照规定对其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若发现犯罪嫌犯具有精神疾病或染患急性传染病且病情严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者,将不予以收押。
所以说,对于那些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不得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