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逮捕行动完成之后,拥有调整罪名权力的机构包括检察机关与法庭。
举例而言,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嫌人所犯下的罪行产生疑虑,认为当前定义的罪名可能存在误判,则有权重新核定罪名,并依据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出相应的定罪量刑建议。
同样地,在法庭审理阶段,若法官发现原定罪名无法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可依法进行更正,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