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乃是基于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认为特定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触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后,依照法定程序向具备相应权力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随后由该行政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对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双重审查,并据此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及具体实践活动。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被动型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监督的功能,又兼具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性和属性。
它对于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也能切实保护广大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
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