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性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以及强奸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加以数罪并罚。
所谓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是指从人贩子手中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买方需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个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违法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则将依据强奸罪进行相应的判刑。
尽管在实际案件中,部分收买者可能会与被拐卖的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只要这种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便构成了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