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框架下,对相关责任的承担并不取决于所涉车辆是否存在过失责任或者损害程度的大小。
即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需要依照"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无责任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