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期限并未予以任何形式的限制,因此各合伙人完全可以依据自身意愿自由地设定合作期限。
具体来说,如果各方在缔结的合伙协议中已就合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合伙公司持续运营期间,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合伙人便有权选择提出退伙申请:
第一点是,原本在合伙协议中所设定的退出条件得以满足;
其次则是,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最后当合伙人因某些特殊原因而无法再继续参与到合伙事务中的时候,他们也有权利选择提出退伙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