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处罪犯死刑执行的指令之后,该罪犯的判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执行。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遣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负责执行死刑的审判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无误地识别罪犯身份并询问其是否有遗言或信件需要传达,随后将罪犯交付给执行工作人员执行死刑。
当死刑执行完毕后,在场的书记员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执行死刑情况的详细报告。
在死刑执行完毕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需通知到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