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分在于财物交付的原因。
在诈骗类型的罪行中,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使人的财物属于自愿范畴内,即行为人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事实真实情况来获得受害人对自己财物的处置权和这种虚假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然而,侵占罪的特征在于受害人是出于对行为人的委托、信赖或其他自愿性原因才把财物交给行为人支配,而非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其次,两类犯罪所涉及的危害行为也有所不同。
诈骗罪通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而侵占罪则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并拒绝归还。
此外,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也是二者的显著差异。
在诈骗罪中,受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时间点往往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
而在侵占罪中,犯意的产生往往早于财物交付的时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