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时,他们有权作出冻结此项债权的裁决,并在裁决后将相关内容通知给该他人,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
(2)如果该他人对于这项到期债权持有异议,且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争议部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那么人民法院对此请求应不予支持。
(3)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倘若该他人试图否认或推翻这一事实,人民法院同样也不应给予支持和承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