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助于收集涉及婚外同居行为的证据的途径: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能力,通过自行采集或委派律师,收集出轨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
以及,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所留存的亲密聊天记录、影像、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和音频资料作为辅助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侧面了解并收集诸如证人证言之类的辅助性证据。
然而,若因合法获取证据的权限方面存在某些困难,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按照职权规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